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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金融热潮下动产质押风险如何管控? _ 工业工程网 [复制链接]

IEBOSS 2010-10-3 03:09:27
  在物流金融业务开展得如火如荼,日益成为中小企业重要融资渠道的今天,质押物的监管依然存在一些漏洞,尤其对于一些不便打开包装的质押产品的监管,仓储企业监管往往力不从心,成为一些不法企业上下其手的空子。中储公司沈阳东站质押物被调包的案件极富典型性。
  吃一堑,长一智。仓储企业必须具备扎实的防假功夫,在业务模式和出入库检验细则上细致入微,谨慎对待。同时,相关的司法实践者应该给仓储企业更多得可操作性,否则,仓储企业动辄变成 “垫背的‘,为巨额损失埋单,则可能伤害仓储企业的积极性,不利于这项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质押物成破烂:责任在谁?
  动产质押作为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解决途径,从推出至今受到了许多企业的欢迎。然而,在开展此项业务时,无论是银行、仓储企业,都面临着高风险。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动产质押中出现的   “调包案‘屡有发生。
  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 (以下简称中储公司)沈阳东站仓库的首批动产质押监管纠纷,在当前物流金融业务迅猛发展的背景下,牵动着各方的神经。
  谁负监管责任?
  2006年1月23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沈阳分行因沈阳泰鑫公司拖欠逾期借款,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查封了泰鑫公司在沈阳东站仓库的价值1000多万元的3365件质押物 (家电)。但这次查封却意外牵出了令人震惊的案中案,用于质押的这批家电,有相当一部分竟然是用木头、草袋、空壳机等破烂填充的。
  2007年3月17日,随着广发行沈阳支行的一纸诉状,中储公司被推上了被告席,1000多万元的巨额损失,究竟由谁来承担监管责任?一时众说纷纭。2008年年初,沈阳中院一审判决东站仓库依据 《质押监管协议》,恢复缺失的1000多万元的质押物,如不能恢复,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08年1月24日,中储公司沈阳东站仓库总经理李刚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沈阳中院的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广发行沈阳支行的诉讼请求。因本案涉嫌合同{词语被屏蔽},应移送**机关立案侦查。8月18日,辽宁高级法院二审开庭,目前尚未有判决结果。
  “这样做,反而让涉嫌{词语被屏蔽}的公司逍遥法外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仓储业内人士深感不解。作为仓储保管的第三方,中储公司也是受害者,广发行沈阳支行不去盯住真正涉嫌{词语被屏蔽}的出质人,却将诉讼矛头指向了中储公司。
  据业内人士透露,事实上,泰鑫公司并没有破产,还在继续运营之中。广发行沈阳支行起诉中储公司,是因为中储公司相比泰鑫公司更有实力,赔偿更有保障。
  既然银行不起诉泰鑫公司,中储公司是否可以起诉泰鑫公司呢?尴尬的是,**机关并不接受中储公司沈阳东站仓库关于出质人涉嫌{词语被屏蔽}的报案。因为,中储公司目前还没有实际损失,惟一的可能性是当中储公司赔付了广发行沈阳支行后,再以受害方起诉出质人。但记者了解到,中储公司并不愿意轻易偿付这笔 “冤枉钱‘。目前,他们正在积极准备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而即使二审中储公司再次败诉,他们依然还要通过{词语被屏蔽}渠道进行申诉。
  这似乎表明,该案必将成为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马拉松,而其标志性意义,也将深刻影响物流金融领域的审判风向。
  马绪良是中信银行西安分行的法律顾问,长期从事动产质押等物流金融业务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马绪良说,根据 《合同法》第384条规定,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当保管人与委托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验收的仓储物的,仓储公司仅负合理注意义务,并不负必然的法律义务。
  马绪良认为,在动产质押融资中,银行以委托仓储公司代保管 (监管)仓管动产的形式转移占有质物 (实为民法上 “占有改定‘性质),第三人仓储公司在验货方面仅负合理注意义务。
  中国物资储运协会会长姜超峰说,{词语被屏蔽}各界都痛恨质物调包{词语被屏蔽}行为,因为物流金融在中国的规模越来越大,估计每年有4000亿~5000亿贷款业务与动产质押有关,倘若涉嫌{词语被屏蔽}者的相关人员得不到拷问,进而形成判例的话,将不利于这项业务的发展。
防范高风险
  作为一项高风险的物流金融业务,高收益必然意味需要更高的事前审查和对蓄意{词语被屏蔽}等犯罪行为保持足够的警惕性。
  中国物资储运协会会长姜超峰告诉记者,在物流金融的风险中,不外乎客户选择、质物选择、合同约定和实际操作几个方面。其中,客户选择和质物选择尤为关键。仓储企业应该吸取的教训是,在本案中,对相关企业的资质审查不严。中储公司沈阳东站仓库缺失了事前对企业经营状况的体察。
  “当时,该项业务在东北地区还属于比较新的业务,仓库负责人可能急于想开拓这方面的业务,造成了对出质人的审查不够严格。‘姜超峰说。
  从仓储行业的惯例上,因为家电类产品有着完整的包装,在货物入库时一般是不会开箱验货的,作为出质人的客户企业也不可能允许开箱验视,因为这会影响到销售。实际上,在仓单质押业务中,最常见的质押物为钢材、建材等,这些货物没有包装,验视比较直观,在订立合同时也不必在出入库验视环节详细规定。正是因为如此,就使得相关仓储企业的管理人员警惕性大大降低。
  这里还存在的一个尴尬是,虽然《合同法》较为详细地规定了质权人和保管人的权责。但在实际的动产质押业务中,现有的 《合同法》有些超前,并不能与当前仓储行业的实际运行规律相吻合。
  《合同法》第384条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394条规定: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事实上,仓储企业在对质押物质量的检验手段和技术有非常大的局限。
  姜超峰说,实际上,仓储企业该不该对存货的内在质量进行认定,是该案的焦点。企业不可能具备对许多货物质量进行检验的能力,对于家电产品来说,即使可以开箱检验,也只能从电器的外观上认定,至于其质量是否正常,需要专业的检测仪器和手段,绝大多数仓储企业是不可能具有完善的产品质量检验能力的。
  选择质物很关键
  发生在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沈阳东站仓库的这起案件,给了相关人员沉重的思考。姜超峰强调说,除了对相关企业的经营资质和诚信记录进行评估和考察外,对质物的选择尤其应该重视。
  实际上,在这个问题上,国内很多仓储企业已经屡次摔跟头了。姜超峰说,仓储企业在选择质押物时,应尽可能地选择直观、价值贬值幅度不会太大,性能稳定且容易变现的货物。质押物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发生纠纷后是否处于有利地位。
  当然,在实际的业务开展中,质押物千差万别,并不完全符合仓储企业的理想的质物标准。而这时,就要根据质押物的特性作出详细的约定。具体到本案中,姜超峰说,对货物的检验就应该严格地制定合同,究竟怎么来检验货物的真伪,按什么比例来检验,检验的程度、方法都应该进行详细地约定。
  姜超峰说,其实动产质押业务现在在中国仓储业务中已经是较为普遍的业务类型了,合同文本的条款和规范已经比较完善了。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容易会有人麻痹大意。究其原因,还是对类似这种蓄意{词语被屏蔽}的案件缺乏足够的警惕性。同时,相关的法律法规还缺乏对仓储业的应有保护。
  实际上,无论动产质押还是仓单质押,都面临着高风险。由于市场价格的波动和金融汇率的变化,会造成动产质押物在某段时间的价格和质量随时发生变化,从而造成动产质押物变现能力的改变。质押贷款合同签订后,若仓单对应的商品价格出现大幅度下跌,而贷款合同未做任何调整,没有设立警戒线,就会出现仓单价值低于贷款本金的现象,这时风险就会随之而来。
  由于传统银行经营体制的原因,金融业对物流业发展的需求重视不足;金融手段还比较落后,跟不上物流发展需要。就连广东发展银行行长张光华也在一次 “金融与物流‘论坛上颇有感触地表示,我国金融业相对于物流发展过程明显存在着滞后的一面。
  中储质押物被调包事件的来龙去脉
  2005年3月17日,质权人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支行 (下称广发行沈阳支行),与出质人沈阳泰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泰鑫公司)、沈阳欣达商贸有限公司(注:两出质人为一套经营人马,两个牌子,与银行的贷款合同以及质押监管协议基本相同,以下对两公司合称为泰鑫公司)分别签订了1500万元、5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和质押物价值为1000万元、3000万元的 《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同一天,东站仓库、广发行沈阳支行分别与欣达公司、泰鑫公司签署 《质物监管协议》 (由银行提供),约定东站仓库为质押监管人,对上述两公司提供的质押物进行监管。
  监管过程三方约定:货物入库出库必须三方人员同时到场,方可开锁入出库货物。货物质押期间泰鑫公司可以串货,东站仓库控制质押下限。
  2006年1月23日,因泰鑫公司拖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沈阳分行逾期借款,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浦发银行的申请,查封了泰鑫公司在东站仓库的质押物3365件。
  这起意外的查封,牵出了这起质押物缺失千万元的大案。
  3月22日一早,东站仓库安全员王敬权巡视时发现,8号与24号库夹道内出现了15条草袋子。而仓库是全封闭式的,门锁没有被撬<
莪萋菟 2019-5-20 21:41:59 来自手机
大人,此事必有蹊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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