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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英项目服务试点通知看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发展 [复制链接]

324664 2011-10-31 16:50:59
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印发《关于中英项目深化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2011]1号文件,现就文件内容邀请人力资源...
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印发《关于中英项目深化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1]1号文件,现就文件内容邀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中英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办公室副主任 刘洋先生为大家进行解读。
一、刘主任您能简单介绍一下中英项目引入背景吗
刘洋: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8年11月5日颁发了劳社部发[1998] 18号《关于对引进国际职业资格证书加强管理的通知》。其目的是:在我国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过程中,有选择地引进少量国外有影响的职业资格证书,逐步对一些重要的职业(工种)实现职业技能标准和资格证书的国际双边或多边互认。为了切实做好引进国外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规范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在我国境内的考试和发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从1999年开始对引进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其发证机构进行资格审核和注册,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和监督。该文件在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行政许可法》中,由温家宝总理签署的第412号国务院令(即《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之第91项)进一步确认,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的资质审核和注册,属于行政许可范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实施。
中英职业资格证书合作项目(以下简称”中英项目”)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OSTA,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成立之初,由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推荐,于1995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英国文化委员会双方签署的国际援助项目。自1998年起部鉴定中心试点引进了相关英国国际资格证书机构的国际职业资格证书,是国际援助项目的延续。其目的为:(1)、尝试进行对国际职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管理工作。(2)、探讨国际职业资格证书能否适用于中国的企业管理、能否适用于中国的劳动者,尝试实现我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与国际先进的职业资格标准的接轨,按照国际先进的职业资格标准培训我国的劳动力,同时按照国际先进资格测评方法进行资格考评认证,从而为企业提供合格的具有国际先进的工作能力和知识能力的劳动者,从整体上提高我国就业人员的素质。最终进一步实现职业技能标准和资格证书与我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互认。
二、刘主任您能谈一下《关于中英项目深化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推出的背景?
刘洋:近十年来,党和国家非常重视职业教育工作,特别是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统筹抓好以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的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了“高端引领、整体开发”的基本思路,为进一步贯彻执行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文件)“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切实提高职业培训质量”精神。为落实党和国家更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总体要求。2008年部鉴定中心通过确立《国际证书管理与技术支持服务体系研究》课题,总结研究了近十年整个中英项目及其与各个国际证书考试机构的合作实践,形成了”服务企业、服务就业”为宗旨的“促进企业岗位标准化管理,提升大学生岗位工作能力中英项目深化服务方案”。为此颁布了《关于中英项目深化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鉴发(2011)1号文件,以更好地实践“鉴定工作服务社会”的核心任务,更好地落实国务院36号文件精神。
三、刘主任您能谈一下中英职业资格项目发展情况
1994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英国文化委员会启动了中英职业资格证书合作项目,通过对英国的NVQ制度的研究,吸取了很多有价值的东西,特别是英国NVQ制度中,以能力为基础的职业资格标准、以实际工作表现为依据的考评方法、以及保证证书认证质量的程序和措施等等,都对中国的职业资格认证体系的建立产生重大影响。自1998年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OSTA),先后分别引进了英国伦敦城市行业协会(City &Guilds)、英国伦敦工商会考试局(LCCIEB)、英国剑桥大学国际考试委员会(CIE)、国际设施管理协会(IFMA)等国际证书机构的相关国际职业资格证书。目前形成了覆盖企业决策层、管理层、控制层、执行层等不同岗位等级,涉及企业通用管理(不分行业)、零售业、旅游服务业、酒店业、城市公共设施及不动产设备设施管理业、通讯工程、职业英语等,70多项国际职业资格证书及其相关标准、培训考核认证体系。
四、获得国际职业资格五级的学员将会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证书?
刘洋:配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只是为了落实“劳社部发[1998] 18号《关于对引进国际职业资格证书加强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经审批和注册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可等同于我国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的效力。”的文件精神。
五、职业资格现在很混乱,怎么去辨认?
刘洋: 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文件,其中明确规定:“清理规范职业资格证书的印制、发放。完善各类职业资格证书印制、发放和管理等工作环节的程序和办法,严格规范证书样式和“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资格”等字样和国徽标志的使用。严厉打击违规违法印制、滥发证书等活动”。
国办发[2007]73号文件明确将“职业资格”分为:(1)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职业(工种),国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设置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2)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对社会通用性强、专业性强、技能要求高的职业(工种),由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职业标准,建立能力水平评价制度。
对涉及在我国境内开展的境外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由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制订专门管理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8年11月5日颁发了劳社部发[1998] 18号《关于对引进国际职业资格证书加强管理的通知》。在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行政许可法》中,由温家宝总理签署的第412号国务院令(即《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之第91项)进一步确认,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的资质审核和注册,属于行政许可范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实施。)
学员可以去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进行查询,或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部门求证。
《关于中英项目深化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签发{2011}1号》链接地址:http://www.chinacfo.org/?thread-37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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