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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软文] 3C认证知识介绍 [复制链接]

爱爱宝贝 2010-10-3 02:13:18
</script>CCC强制认证标志发放管理程序
1.目的:为规范和控制CCC强制认证标志的印刷,发放和使用,制定本程序。
  2.范围:本程序适用于CCC强制认证标志的印刷管理,发放和使用的相关活动。
  3.职责: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CCC认证标志管理中心负责CCC强制认证标志的印制管理,审核和发放工作。
  4、程序
  4.1.标志的印刷
  4.1.1.印制CCC标志的印刷厂须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审定。
  4.1.2.机关服务中心负责签定订购合同,并对印刷厂进行监督,防止滥印。
  4.2.标志的使用
  4.2.1.申请人在产品获得认证后,在证书有效期内,可以在获证产品上使用标志。
  4.2.2.特别情况下,申请人提出临时使用标志的申请,须出具相关认证机关的证明,申请人可在获得认证证书之前临时获准使用标志。
  4.2.3.申请人通过认证后仅可将标志使用于获证的产品上,如申请人需要在获证产品的铭牌上印刷/模压标志时,按《CCC强制认证标志印刷/模压控制程序》执行。
  4.2.4.申请人应始终按规定使用标志,并对标志的使用进行有效的控制,保持使用的有关记录以备监督。
  4.3.标志的发放
  CCC认证标志管理中心负责受理获证产品申请人提出的《购买标志申请书》。标志发放具体流程如下:
  第一、自行申请或委托申请
  自行申请或委托申请包括四部分程序:
  1、审核
  审核内容:申请人须提供认证证书副本及《购买标志申请书》,委托申请的还须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审核人员通过以上材料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产品型号,产地,所购买的标志类型,规格及数量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在申请人的《购买标志申请书》上签字盖章。
  审核人员职责:审核人员应针对申请人提供的《购买标志申请书》以及认证证书副本对申请人进行严格的审核。对各项内容无误的申请人,应及时办理审核手续。对审核内容有误的申请人应令其修改或退回。
  2、购买标志
  购买程序:申请人应持经审核无误的《购买标志申请书》到标志购买处购买标志。录入人员通过经审核无误的《申请书》对申请人以及购买标志的具体内容进行录入,并打印出发放标志明细单。
  录入人员职责:录入人员应严格遵守规定,只对经审核无误的申请人进行标志的发放。在录入过程中应对《申请书》的各项内容进行准确无误的录入。
  3、财务核算
  核算程序:申请人应持发放标志明细单到财务进行核算交款。财务人员核算收款后在明细单上签章,对明细单进行入帐并开具发票。
  财务人员职责:财务人员应严格遵守财务制度。
  4、领取标志
  程序:申请人经核算交款后到提货处领取标志。
  发货人员职责:发货人员应及时做好出入库登记,每日进行盘点,并及时上报缺货,补货的情况。
  第二、网络申请
  网络申请主要包括六部分程序:
  1、审核:申请人进行网络申请的也须先到CCC认证标志管理中心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与自行购买相同。审核无误后进行注册。
  2、注册:申请人经过审核后持相关手续到CCC认证标志管理中心进行网络注册及确认身份,并购买网络钥匙。
  3、网上订购:申请人注册后,即可通过网上订购方式直接在网上(www.cnca.gov.cn)填写《购买标志申请书》进行标志购买。
  4、受理:申请人在网上填写完《申请书》后,在CCC认证标志管理中心进行受理,确认申请人购买标志的具体内容,进行发放。
  5、财务核算:财务人员经核查申请人购买标志的资金到帐后,发放人员对标志进行发放。
  6、邮寄发出:发货人员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平邮,快件)将标志寄给申请人。
  4.4.标志的使用监督
  4.4.1.CCC认证标志管理中心定期向认证机构提供获证工厂的标志购买情况,以便认证机构在对获证工厂进行跟踪检查时,对其标志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4.4.2.CCC认证标志管理中心负责CCC标志的真伪。
  5、相关资料
  《印刷厂审定书》
  《CCC标志订购合同》
  《申购标志审批流程单》
  《标志发放记录》
[ 本帖最后由 龙在海角 于 2005-7-5 11:12 编辑 ]龙在海角 (2005-7-05 10:53:13)基本情况:
  ·CCC认证申请分书面申请和网上申请。
  ·申请书含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和产品的有关信息。
  ·每种型号单元的商品应单独申请。
  ·同一种型号不同生产厂家的商品也应单独申请。
阶段1:申请受理
  ·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后,认证机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通知申请人发送或寄送有关文件和资料。
  ·同时,认证机构发送有关收费和通知。
  ·申请人按要求将资料提供到认证机构。
  ·申请人付费后,按要求填写付款凭证。
[注:企业一般应提供以下资料:总装图、电气原理图、线路图等;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词语被屏蔽}需要的文件;CB证书及报告(如有)]。
阶段2:资料审查
  ·在资料审查阶段,产品认证工程师需对申请进行单元划分。
  ·单元划分后,若需要进行样品测试,产品认证工程师向申请人发送送样通知以及相应的付费通知,同时,通知申请人向相应的检测机构发送样品接收通知。
阶段3:样品接收
  ·样品由申请人直接送达指定的检测机构。
  ·申请人付费后,按照要求填写付款凭证。
  ·检测机构对收取的样品进行验收,填写样品验收报告,对于不合格的样品将出具样品整改通知,整改后填写样品验收报告。
  ·样品验收后,检测机构填写样品检测进度表报认证机构。
  ·认证机构收到样品检测进度后,在确认申请人相关费用付清后,向申请人发出正式受理通知,向检测机构发出检测任务书,样品测试正式开始。
阶段4:样品检测
  ·企业在型式试验阶段应作的工作为:送试验样品、需要的零部件及技术资料,了解试验进度,如果出现不合格项要依照样品测试整改通知进行及时整改。
  ·样品测试结束后,检测机构填写样品测试结果通知。
  ·检测机构还将试验报告等资料传送至认证机构。
阶段5:工厂审查
  ·对于需要进行工厂审查的申请,检测机构组织进行工厂审查。
  ·工厂检查的前期准备包括:与认证机构商定工厂检查的日期和人员;按照工厂检查的要求准备好文件和记录;在工厂检查时安排生产线开动。
  ·企业要严格按照工厂检查的要求配合工厂检查组的工作。根据确认的不符合项和工厂检查结论,尽快完成不符合项的整改。
阶段6:合格评定
  ·产品认证工程师对各阶段的结果进行收集整理后,进行初评。
  ·合格评定人员对以上结果进行复评。
阶段7:证书领取
  ·认证机构主任签发证书。
  ·申请人打印领证凭条,到认证机构自取或要求寄送证书。
获证后的监督
  ·如果生产的产品与型式试验的样品不一致,应得到认证机构的确认后再生产。
  ·要与认证机构商定正常监督的日期。
  ·在监督时,生产线应正常生产,并有认证的产品在工厂或能提供一定量的产品供抽样(如:外面的仓库、市场等)。
  ·准备好监督所要求的文件和记录。
  ·确认不符合项和监督结论。
  ·尽快完成不符合项的整改。龙在海角 (2005-7-05 10:55:12)第一、CCC标志购买方式
  1.经过认证机构认证的申请人,可直接到CCC认证管理中心申请购买标志,须提供认证证书副本、申请书。代理购买CCC标志的单位或个人还须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
  2.申请人通过网络购买标志的,申请人须先持认证证书副本,申请书,到CCC认证标志管理中心审核和注册,经过身份确认后,可通过国家认监委网站(www.cnca.gov.cn)直接订购标志。
  第二、申请人可到国家CCC认证标志管理中心领取《购买标志申请书》或在国家认监委网站(www.cnca.gov.cn)下载。
  第三、申请人购买的标志只限于在该标志号段对应的产品上使用。
  第四、申请人如未取得CCC强制认证证书,在2003年5月1日前,可以使用旧证书申请购买CCC认证标志。
  申请购买标志时,应提供:
  1.旧证书复印件;
  2.购买标志申请书;
  3.认证部门主任批复。
  第五、标志规格:φ8mm、φ15mm、φ30mm、φ45mm、φ60mm。
  标志型号:安全(S)、电磁兼容(EMC)、安全与电磁兼容(S&EMC)、消防(F)。
  标志价格:
规格 φ8mm φ15mm φ30mm φ45mm φ60mm
价格(元) 0.07 0.14 0.28 0.52 0.56
  第六、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10-65043418;010-65923686
  传真:010-6506904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芳草地西街15号 邮编:100020
  银行帐号:7110110182600018217
  开户行:中信实业银行国际大厦营业部
  开户名称: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服务中心
  网址:www.cnca.gov.cn龙在海角 (2005-7-05 10:56:57)见附件~~~~~~
[ 本帖最后由 龙在海角 于 2005-7-5 10:57 编辑 ]
1.jpg
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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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jpg
龙在海角 (2005-7-05 10:59:51)见附件~~~~~
安全认证标志(S).gif
安全与电磁兼容(S&EMC).gif
电磁兼容(EMC).gif
消防(F).gif
龙在海角 (2005-7-05 11:01:19)1、为保证印刷、模压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程序。
  2、本程序适用于在获证产品上采用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方式(以上各种方式在以下简称印刷、模压)加施认证标志的核准。
  3、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核准印刷、模压认证标志等使用方案。
  4、印刷、模压设计方案应当由认证标志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出示认证证书的副本和申请认证产品的铭牌样品。申请人应按每份证书作为一份申请,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按证书单元进行审核、批准。
  5、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按下列要求审批申请人提交的印刷、模压设计方案申请:
  铭牌的格式和内容应和申请认证时提交的铭牌样品一致;认证标志图案应与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尺寸成线性比例,其底版和图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认证标志下应有产品对应的工厂编码。如果设计方案不符合要求,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应通知申请人进行修改。
  6、如果设计方案符合要求,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向申请人寄发形式发票,并通知申请人寄汇款证明的复印件及10张铭牌(或复印件)到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
  7、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收到汇款证明的复印件及10张铭牌(或复印件)并经确认付款到帐后,发出允许使用印刷、模压标志通知书。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归档。
  8、申请人可以向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提出更改印刷、模压标志的申请,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按照新申请进行处理。
  9、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可定期将允许使用印刷、模压标志通知书汇编成册,印刷发行。龙在海角 (2005-7-05 11:02:25)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2001年12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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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和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切实维护国家、{词语被屏蔽}和公众利益,根据国家产品安全质量许可、产品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
  第三条 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公布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和发布统一的标志,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
  第五条 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规章和制度;批准、发布《目录》。
  第七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全国认证认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协调有关认证认可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拟定、调整并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目录》;
  (三)制定和发布《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四)确定《目录》中产品认证适用的认证模式;
  (五)制定和发布认证标志;
  (六)规定认证证书的式样和格式;
  (七)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服务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认证活动中的检测、检查工作;
  (八)公布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服务的指定检测机构、检查机构的名录及其工作范围;
  (九)公布获得认证的产品及其企业名录;
  (十)审批特殊用途产品免于强制性认证的事项;
  (十一)指导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十二)受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投诉、申诉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认证违法行为;
  (十三)指导处理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八条 各地质检行政部门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法定职责,对所辖地区《目录》中产品实施监督;
  (二)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九条 指定认证机构的职责:
  (一)在指定的工作范围内按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开展认证工作;
  (二)对获得认证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
  (三)对获得认证的产品进行跟踪检查;
  (四)受理有关的认证投诉、申诉工作;
  (五)依法暂停、注销和撤销认证证书。
第三章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
  第十条 《目录》中产品认证适用以下单一的认证模式或者若干认证模式的组合,具体包括:
  (一)设计鉴定;
  (二)型式试验;
  (三)制造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四)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五)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审核;
  (六)获得认证的后续跟踪检查。
  产品认证模式依据产品的性能,对人体健康、环境和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产品的生命周期特性等综合因素,按照科学、便利等原则予以确定。
  具体的产品认证模式在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
  第十一条 《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适用的产品范围;
  (二)适用的产品对应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则;
  (三)认证模式以及对应的产品种类和标准;
  (四)申请单元划分规则或者规定;
  (五)抽样和送样要求;
  (六)关键元器件的确认要求(根据需要);
  (七)检测标准和检测规则等相关要求;
  (八)工厂审查的特定要求(根据需要);
  (九)跟踪检查的特定要求;
  (十)适用的产品加施认证标志的具体要求;
  (十一){词语被屏蔽}规定。
  第十二条 《目录》中产品认证的程序包括以下全部或者部分环节:
  (一)认证申请和受理;
  (二)型式试验;
  (三)工厂审查;
  (四)抽样检测;
  (五)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六)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第十三条 《目录》中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目录》中产品认证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目录》中产品认证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书、必要的技术文件和样品;
  (二)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应当向指定认证机构同时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三)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目录》中产品认证的,应当与受委托人订立认证、检测、检查和跟踪检查等事项的合同,受委托人应当同时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委托书、委托合同的副本和{词语被屏蔽}相关合同的副本;
  (四)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第十五 条指定认证机构负责受理申请人的认证申请,根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安排型式试验、工厂审查、抽样检测等活动,做出认证决定,向获得认证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
  指定认证机构在一般情况下,应当自受理申请人认证申请的90日内,做出认证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认证证书是证明《目录》中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并准许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证明文件。
  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申请人;
  (二)产品名称、型号或者系列名称;
  (三)产品的生产者、生产或者加工厂(场)所;
  (四)认证模式;
  (五)认证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规则;
  (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七)发证机构。
  第十七条 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Compulsory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也可简称为“3C”标志。),认证标志是《目录》中产品准许其出厂销售、进口和使用的证明标记。
  认证证书的持有人应当按照认证标志管理规定的要求使用认证标志。
  第十八条 指定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其颁发认证证书的产品及其生产厂(场)实施跟踪检查。
  第十九条 指定认证机构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认证证书:
  (一)《目录》中产品认证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或者认证实施规则变更,认证证书的持有人不能满足上述变更要求的;
  (二)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申请延期使用的;
  (三)获得认证的产品不再生产的;
  (四)认证证书的持有人申请注销的。
  第二十条 指定认证机构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使用认证证书:
  (一)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二)认证证书的持有人违反《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指定的认证机构要求的;
  (三)监督结果证明产品不符合《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求,但是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第二十一条 指定认证机构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
  (一)在认证证书暂停使用的期限内,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采取纠正措施的;
  (二)监督结果证明产品出现严重缺陷的;
  (三)获得认证的产品因出现严重缺陷而导致重大质量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和认证证书持有人对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认证决定的认证机构提出投诉、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诉。
第四章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提供服务的指定检测机构、检查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接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二)根据国家产品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范围内实施《目录》中产品认证、检测和检查工作;
  (三)保证认证结果的准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定期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目录》中产品认证信息;
  (五)保守认证产品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得非法占有他人的科技成果;
  (六)未经许可,不得向{词语被屏蔽}认证机构转让认证受理权、认证决定权、检测权和检查权;
  (七)不得从事认证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咨询和产品开发工作;
  (八)不得擅自与{词语被屏蔽}机构或者组织签署双边或者多边互认《目录》中产品的认证、检测和检查结果的协议;
  (九)不得依照前项所述协议颁发《目录》中产品认证证书;
  (十)配合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对违反质量认证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查处工作;
  (十一)建立《目录》中产品认证投诉、申诉制度,公正处理指定范围内的《目录》中产品认证的争议。
  第二十四条 获得《目录》中产品认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证提供实施认证工作的必要条件;
  (二)保证获得认证的产品持续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则;
  (三)保证销售、进口的《目录》中产品为获得认证的产品;
  (四)按照规定对获得认证的产品加施认证标志;
  (五)不得利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误导消费者;
  (六)不得转让、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或者部分出示、部分复印认证证书;
  (七)接受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和指定认证机构的监督检查或者跟踪检查。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目录》中的产品,未按本规定实施认证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实施认证。
  第二十六条 《目录》中的产品获得认证证书、未按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伪造、冒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以及{词语被屏蔽}违反国家有关产品安全质量许可、产品质量认证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提供服务的指定检测机构和检查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伪造有关文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各地质检行政部门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中的认证实施规则、认证标志等具体管理制度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龙在海角 (2005-7-05 11:06:29)国家计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2年6月11日,计价格[2002]8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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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问题的函》(国认证函[2002]40号)收悉。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行为,适应我国加入WTO的要求,经研究,现就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资格的认证机构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申请费。是认证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费用。
  申请费收费标准为600元。其中,受理境外申请,由于支付通讯费用相对较多,另收通讯费500元;非中文资料另收翻译费1000元。
  (二)产品检测费。是产品检测机构按照产品认证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的费用。
  产品检测费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1992]价费字496号文件没有规定收费标准的检验项目,暂由你委按照补偿检测成本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报我委备案后实施。检测成本主要包括检测人员经费、材料费、水电燃料费、检测用房维护费、仪器设备折旧费、管理费等。
  (三)工厂审查费。是认证机构按照认证产品的工厂审查要求所进行的文件审查、现场审核和出具工厂审查报告的费用。
  工厂审查费收费标准为每个监督审核员每个工作日3500元。具体所需监督审核员的人数和审查的天数(人.日数),由你委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严格核定,报我委备案后实施。
  对获得国家认可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等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一般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查,不收相应的审查费。
  考虑到认证的交通费用差别较大,按照国际惯例,审核人员往返交通费用由认证的申请人负担。认证机构不得向认证企业收取食宿费。
  (四)批准与注册费。是认证机构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进行评定,颁发认证证书的费用。
  批准与注册费(含证书费)收费标准为每次800元。
  (五)监督复查费。是认证机构根据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复查内容,对认证企业进行监督复查所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工厂审查费和抽样检测费。
  监督复查费按不超过认证时的工厂审查费和产品检测费的各25%收取。但对涉及认证产品扩展和变更的监督复查,其工厂审查费和产品检测费应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
  (六)年金。是产品认证批准注册后的保持、责任风险、提供相关信息和处理申诉、投诉及争议等的费用。
  年金标准为获证产品每年400元。
  (七)认证标志费。是认证标志制作和实施管理的费用。分为标志费或标志批准使用费两种。
  对按规定直接使用认证标志(CCC)的,收取标志费。标志费的具体收费标准为:8毫米标志每枚0.07元;15毫米标志每枚0.14元;30毫米标志每枚0.28元;45毫米标志每枚0.52元;60毫米标志每枚0.56元。
  对经认证机构批准在产品或包装上自行印刷或模压标志的,收取标志批准使用费。标志批准使用费收费标准为每一种标志使用形式每年1000元。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应依法纳税。认证机构目前仍为事业单位的,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三、收费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非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仍按《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610号)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2年,试行期满后,由你委向我委重新申报。
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
序号 项目 标准 备注
1 申请费 600元 境外企业加收通讯费500元,非中文资料另收翻译费1000元
2 审查费 3500元×人日数 按规定的审查人日数执行(含食宿费)
3 批准与注册费(含证书费) 800元 如需加印证书,每证另收费50元
4 监督检查费 3500元×人日数 原则上不超过初次认证时的25%
5 产品质量检验费 按[1992]价费字496号规定的标准收取  
6 年金 400元/产品 每年交纳一次
7 标志使用费 每种形式1000元 每年交纳一次
注:以上所述的人日数由相应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龙在海角 (2005-7-05 11:07:43)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国家认监委公告2001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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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我委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共47份),现予以公告,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序号 规则
名称
编号

1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线电缆--电线组件 CNCA-01C-001:2001
2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线电缆产品--电线电缆 CNCA-01C-002:2001
3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家用及类似用途插头插座 CNCA-01C-003:2001
4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家用及类似用途固定式电器装置的开关 CNCA-01C-004:2001
5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 CNCA-01C-005:2001
6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家用及类似用途器具耦合器 CNCA-01C-006:2001
7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热熔断体 CNCA-01C-007:2001
8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家用及类似用途固定式电器装置电器附件外壳 CNCA-01C-008:2001
9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小型熔断器的管状熔断体 CNCA-01C-009:2001
10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低压电器--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CNCA-01C-010:2001
11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低压电器--开关和控制设备 CNCA-01C-011:2001
12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低压电器--整机保护设备 CNCA-01C-012:2001
13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小功率电动机 CNCA-01C-013:2001
14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动工具 CNCA-01C-014:2001
15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焊机 CNCA-01C-015:2001
16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CNCA-01C-016:2001
17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音视频设备 CNCA-01C-017:2001
18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音视频设备--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设备与部件(电磁兼容) CNCA-01C-018:2001
19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音视频设备--卫星电视广播接收机(电磁兼容) CNCA-01C-019:2001
20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信息技术设备 CNCA-01C-020:2001
21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信息技术设备--金融及贸易结算电子设备(电磁兼容) CNCA-01C-021:2001
22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照明电器 CNCA-01C-022:2001
23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产品 CNCA-02C-023:2001
24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摩托车产品 CNCA-02C-024:2001
25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摩托车发动机产品 CNCA-02C-025:2001
26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安全带产品 CNCA-02C-026:2001
27 机动车辆轮胎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轮胎产品 CNCA-03C-027:2001
28 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安全玻璃产品 CNCA-04C-028:2001
29 农机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植物保护机械 背负式喷雾喷粉机(器) CNCA-05C-029:2001
30 乳胶制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橡胶**产品 CNCA-06C-030:2001
31 电信设备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信终端设备 CNCA-07C-031:2001
32 医疗器械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心电图机 CNCA-08C-032:2001
33 医疗器械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血液透析装置 CNCA-08C-033:2001
34 医疗器械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管道 CNCA-08C-034:2001
35 医疗器械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空心纤维透析器 CNCA-08C-035:2001
36 医疗器械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植入式心脏起搏器 CNCA-08C-036:2001
37 医疗器械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 CNCA-08C-037:2001
38 医疗器械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滚压式血泵 CNCA-08C-038:2001
39 医疗器械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滚压式搏动血泵 CNCA-08C-039:2001
40 医疗器械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鼓泡式氧合器 CNCA-08C-040:2001
41 医疗器械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热交换器 CNCA-08C-041:2001
42 医疗器械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热交换水箱 CNCA-08C-042:2001
43 医疗器械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硅橡胶泵管 CNCA-08C-043:2001
44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报警设备 CNCA-09C-044:2001
45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消防水带 CNCA-09C-045:2001
46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喷水灭火设备 CNCA-09C-046:2001
47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入侵探测器产品 CNCA-10C-047:2001龙在海角 (2005-7-05 11:08:45)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向强制性产品认证转换程序

国认证函[200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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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转换申请受理机构
  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负责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转换申请。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
  申请人申请认证需提交如下资料:
  1.转换申请书;
  2.有效的生产许可证证书原件;
  3.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及定期试验报告;
  4.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报告和(或)监督复查报告;
  5.型式试验报告中检测的产品与单元内{词语被屏蔽}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6.申请人对申请认证产品与获得生产许可证产品的一致性声明;
  7.{词语被屏蔽}需要说明的文件。
  三、申请资料审核
  认证机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换证申请后,应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向指定的强制性产品检测机构发出核查型式试验报告的通知。
  四、样品检测
  对于生产许可证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检测标准和检测项目一致的产品,原则上只需核查型式试验报告及相关技术文件,不再要求提交样品做型式试验。对于检测标准或检测项目不一致的产品,需提交一台样品补做差异试验。
  五、出具核查和差异试验报告
  1.指定检测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型式试验报告,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核实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制造商及认证标准、检测项目等内容,对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出具核查报告。
  2.获得生产许可证书的产品, 当认证标准发生变化或标准换版,使得检测、检查项目增加或更换时,指定检测机构应按照认证标准的要求,向认证机构提交补做差异试验项目表及检测送样清单,由认证机构核准,并通知申请人送样检测。试验完毕后, 由检测机构出具差异试验报告和核查报告。
  六、工厂审查和监督复查
  生产许可证证书转换申办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过程中不再单独进行工厂审查,可与年度监督检查一并进行。认证证书的有效性的保持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执行。
  七、认证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核查报告及差异试验报告进行评价。评价合格后,由认证机构对申请人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八、换证收费
  换证收费应严格按照国家计委颁布的《国家计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889号)、已报国家计委备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检测标准》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审查监督审核人员的人日数核定标准》的规定执行。上述文件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不允许加收。
  生产许可证申请转换时,按一个单元收取申请费,批准与注册费按照实际确定的认证单元数收取。100598 (2005-7-15 13:30:04)谢谢分享!我正需要!要好好学习一下karonyin (2005-7-15 16:52:48)。。。。。。。。。。不过好多哦
努力看中。。。。chuanshu1979 (2005-8-06 12:08:44)确实是一份非常完美的资料!chuanshu1979 (2005-8-06 12:09:55)有这方面的程序文件资料?chiyuxi (2005-8-08 13:53:10)确实是一份非常完美的资料!windnight (2005-8-14 19:52:11)说得很详细不错ciqlijin (2005-8-17 22:15:27)8错——————————————————————mickwu444 (2005-10-15 10:41:49)不错的资料,谢谢分享johnnie1107 (2005-10-15 11:03:40)详细!!!不错!!!给你加分!!!BeckZhu (2005-10-18 13:36:45)xiexie ----------------------qualityfirst (2005-10-30 14:54:25)Very good! thanks!
惠州新时代 2019-5-19 17:30:32
为毛老子总也抢不到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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