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协议文本和磋商纪要的物流及运输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物流允许香港公司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相关的货运分拨和物流服务,包括道路普通货物的运输、仓储、装卸、加工、包装、配送及相关信息处理服务和有关咨询业务,国内货运代理业务,利用计算机网络管理和运作物流业务。
货代服务.允许香港公司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货代服务;2.对香港公司在内地投资设立货代企业( 国际货代)的最低注册资本额要求比照内地企业实行。
仓储服务.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以独资形式提供仓储服务;2.对香港公司在内地投资设立仓储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内地企业实行。
运输服务.道路运输服务(1)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经营道路货运;(2)允许香港公司经营香港至内地各省之间的货运“ 直通车‘业务;(3)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的西部地区设立独资客运企业,经营道路客运业务。
海运服务(1)允许香港公司以独资形式在内地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以及无船承运业务;(2)允许香港航运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船务公司,为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提供揽货、签发提单、结算运费、签订服务合同等日常业务服务;(3)允许香港航运公司利用干线班轮船舶在内地港口自由调配自有和租用的空集装箱,但须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