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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细则(试行) [复制链接]

中国工厂管理网 2012-9-3 00: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及我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为加强在用设备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对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采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学校、部门、个人)、责任到人的原则(管理机构设置参见暂行条例)。
  第三条 凡列入一类计划的仪器设备从到货日始,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单价在800元以下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教务处按二类资产管理,各使用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是为了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使用状态,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使用效益。
  第五条 仪器设备要建立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制度。一般仪器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应在三天内,按合同和技术标准或说明书开箱清点验收,并及时组织安装调试。试运行合格后,组织验收小组进行技术验收,并写出验收报告,验收人要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后交教务处查存。对于技术含量高、价值高的设备,应在合同中规定由供货商负责安装调式,试运行一至三个月合格后,由三名以上"专家"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并写出验收报告交教务处存档。安装、验收发现的问题,由教务处组织分析原因,落实责--设备本身原因由供货商负全责;使用不当由使用者负责。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责任到人。所有设备要明示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大型、精密、贵重、特殊仪器设备,应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的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管理或指导使用,对操作人员要进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准使用仪器设备,并认真填写使用记录。同时要按有关规定对性能指标进行定期校验、计量和标定,以确保仪器设备使用性能完好。
  第七条 仪器设备不得私自拆卸、维修和改装,要建立日常与定期维护相结合、计划与即时修理相结合、校内与校外维修相结合的维修制度,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如确需维修、改装时,须按各级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由仪器设备保管人负责,仪器设备的定期维护由使用单位组织技术人员完成,若本单位确无技术力量完成,可由教务处协调解决。
  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修理,原则上按计划实施,每年各单位提出仪器设备修理计划,经教务处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后实施,对于突发故障的仪器设备采取即时修理。仪器设备的修理按以下程序办理:使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并填 写"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查同意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要尽量利用校内力量完成。学校将按其贡献大小对完成维修任务的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奖励金额由教务处拟定,主管校长批准,其费用从仪器设备维修中列支。对于校内确无力量维修的仪器设备,须经教务处批准后送校外维修,否则费用自理,并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所有仪器设备均应建立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仪器设备出厂的技术资料,从购置到报废整个寿命过程中的管理、使用、维护、检修、检验及运行等记录和文书资料,使之成为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的技术依据。大型、精密、贵重、特殊仪器设备的所有资料存学校档案室,其它仪器设备的资料存教务处,使用单位存复印件或短期借用。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组织人力有计划的对陈旧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使之重新发挥效益。对拟改造的仪器设备,必须提出技术和效益论证报告,教务处组织"专家"审查后拿出处理意见,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经济管理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经济管理就是要通过研究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中的经济规律逐步确定技术状况、完好率、利用率等综合性考核指标,进行经济技术分析,采取相应的措施,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努力提高设备的利用率,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仪器设备的效益。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要建立帐卡制度,各单位要坚持至少每学期对帐一次,确保仪器设备的帐、卡、物及其保管人相符。
  第十五条 为了明确责任,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须在十天内办理完交接手续:
  1、使用单位隶属关系变更时;
  2、分管仪器设备的领导变动时;
  3、仪器设备的专(兼)职管理员变动时;
  4、具体负责某台件仪器设备的保管人变动时。
  第十六条 分管仪器设备的单位领导变动的交接:领导离任前以书面形式重点对遗留问题写出交接报告一式二份 ,后一任领导一份,教务处一份;分管仪器设备帐、卡、物的人员变动的交接:交方人填写"仪器设备移交清单",一式三份,交接人、接交人、教务处各一份。单位(部门)之间的交接,由教务处监交并及时更换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单位内部的交接,由本单位分管仪器设备的领导监交。
  第十七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教学科研设备的调配。仪器设备的交接由教务处正式书面通知交接双方。交接时要严格按设备技术档案检验,对仪器设备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报教务处处理。对不及时履行交接手续或交 接检验发现设备与技术档案不符的,一切责任由交方单位人员(以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存档的个人签名为准)承担
  第十八条 大型、精密、贵重、特殊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在完成本单位任务的前提下,校内其他单位需要使用时,经教务处批准后,应合理安排,予以解决,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第十九条 要尽量避免仪器设备闲置,对长期不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对确系人为原因造成的,应追究责任;对于确因积压、多余及工作需要调拨的仪器设备,一律由教务处办理调拨手续。
  第二十条 对于确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使用或无修复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申请报废按以下程序办理:使用单位提出报废申请--教务处组织"专家"鉴定-主管校长批准--教务处协同财务处报国有资产局审批(非固定资产仪器设备报废无此程序)--予以报废--教务处收回。对于大型仪器设备不能收回的,由使用单位暂存保管,由学校统一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无权将仪器设备借出、租赁和对外技术服务。如需借出、租赁或对外服务,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借用仪器设备,须按以下程序办理:借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第二十三条 校外单位借用或租用学校的仪器设备,须按以下程序办理:校外单位出具单位正式介绍信并提出书面申请--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并核定收费标准--主管校长批准--仪器设备所在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对外(校内、外)技术服务须按以下程序办理:仪器设备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并核定收费标准--主管校长批准--仪器设备所在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借出、租赁、报废处理所得资金一律上交学校财务,对外技术服务所得资金可根据具体情况按一定比例(由学校统一制定)上交学校财务,以上所得,应根据《高等学校财会制度》及《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本年度设备经费。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丢失、损坏时,必须及时报告教务处处理,否则一切责任后果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和保管人承担。属人为责任因素造成的仪器设备丢失,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设备实际价值(由学校组织专家确认)60-100%的赔偿;属人为因素造成的仪器设备局部损坏,致使仪器设备维修或报废,也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根据具体损失情况给予修理费或设备实际价值20-100%的赔偿。对于逾期不报者,一经查出,加倍赔偿。对情节严重者,除给予经济赔偿处理外,应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本办法执行,对违犯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学校将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wxid 2019-5-25 11:53:57
嘘,低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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