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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聿文: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难题在后头 [复制链接]

精益人 2022-4-27 12:43:49
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中提出,事业单位设立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在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中提出,事业单位设立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第一步将在中央事业单位中实行。
同一种工作,如果在不同的单位,工资收入可以有天壤之别,这在中国乃是再常见不过的现象。造成此种现象的因素很多,但从国家制度看,包括事业单位在内,工资标准不能统一,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各行其是,是一重要原因。
统一工资制度建立后,这种差异或许在今后会得到缓解。此前,国家提出在事业单位普遍建立绩效工资制度,并最先在教育和医疗行业推行。如果说,绩效工资主要是为了解决干好干坏工资收入一个样的话,那么,统一工资制度则主要是为了防范收入分配差距过大问题。这两种工资分配的情况在事业单位普遍存在,不过,前者针对的是事业单位内部收入分配的平均主义;后者针对的是不同行业或者同一行业不同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差距。相对于收入分配的大锅饭问题,某种意义上,收入分配差距的悬殊更会引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满,值得我们关注。
作为为社会提供专业的公共服务部门,事业单位既不同于企业,可以完全按照经济效益核定收入分配;也不同于履行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用国家财政的钱供养,因而要求做到同一工作的公务员的工资收入大致均等。事业单位既然是以自己的专业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从公共服务本身来看,它具有公益性的一面,这就要求基本的工资必须平等;但是对于每个工作人员而言,其专业素养的优劣会影响到其提供的公共服务的质量,因此,从此一角度看,又不能是完全的大锅饭,必须拉开收入档次。
目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这也就是国家建立统一的工资制度,只针对前两者,即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的原因所在。至于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从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来看,并未强求所有事业单位一致,只是表示,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分配。
但这里就需要考虑到这样一种情形:现实中不同行业不同事业单位的收入差距悬殊多数并非因公共服务的差异,而是其他非专业和个人因素,如垄断所致,可在收入分配上,却往往把这部分收入冠以绩效工资的名义,从而给人一种错觉,以为它是个人的勤奋劳动和高质量的公共服务的报酬。这种情况可以说在现实中大量存在。很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都是一样的,或者差别不大,但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却存在巨大差异。如一些事业单位存在名目繁多的补贴,像什么午饭补助、水电补助、通讯补助、住房补助等,这些补贴就构成了不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主要差别。
问题是,如上所述,这些补贴并非是其绩效优良之故,而是由于垄断或管制或占有行业的优势资源。中国的事业单位脱胎于计划体制,还在一定程度上带有计划的印痕,例如,一些事业单位是准政府或二政府,靠政府赋予的行政职能收费就能过上舒服日子;一些事业单位虽然高度市场化,但其提供产品和劳务的独占性使其可将价格定得很高;一些事业单位占有行业内很多优质的公共资源,靠出售公共资源就可致富等。从经济学来说,这些依靠非产品和劳务而取得的丰厚收入都可算是广义上的垄断租金。相反,更多被推向市场的事业单位由于没有特殊资源可倚靠,尽管员工付出了相当大的劳动,其产品和服务也有相当高的技术含量,但所得收入却有限。
所以,如何厘清高收入事业单位的各种补贴是否假借绩效之名实则就成了事业单位工资改革能否成功推行的关键所在。在这方面如果没有一个相对科学有效的办法,仅仅是统一事业单位的基础工资,是阻止不了不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冷热不均,差距悬殊的现实。就此而言,目前事业单位拟统一工资制度只是改革迈出的一小步,更艰难的改革,是在不同行业、地区间,不同事业单位高管和普通员工间,以及不同资金来源的事业单位间,找到一种相对公平的收入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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